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案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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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558032991XX
法定代表人 李树欣
地址 郏县黄道镇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秦长江(豫D01-481792)孙总可(豫D01-450086)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8日,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组织专家对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行为一:五2-11080采面围岩观测记录从5月回采至今,记录顶板位移量及两帮位移量为0,与现场实际不符。围岩观测记录最新时间为11月25日超出观测周期(现场检查第33条);五2-11080采面机巷部分开关等电器设备处防灭火器材不全(现场检查第35条);五2-11080采面架脚浮煤较多,文明生产差;采面机头2-3架、7-8架错茬超2/3,机头3-7架吊斜(现场检查第38条)。行为二 :六2采区架空乘人装置,制动闸处于常开状态,不起保护作用(现场检查第4条)。六2-11080机巷皮带机头有一组急停开关连线不合格,不起作用,上运输皮带部分段皮带跑偏(现场检查第7条)。六2皮轨下山皮带机急停拉线缠绕在皮带防护网上,不起作用(现场检查第9条)五2-11080采面通讯设备为移动手持设备,现场仅4台,现场使用有效距离超15m规定,(工作面采长为138m)(现场检查第40条)。行为三、六2-11080掘进工作面风门外移动变电站缺少防护栏,无“高压危险”警示牌)(现场检查第6条)。2020年12月14日,市应急局执法四队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确认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0]郏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适用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
法制审核情况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情况 经集体讨论,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七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七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月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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