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亚飞无资格证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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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17891634639
法定代表人 刘伟义
地址 宝丰县李庄乡李庄村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3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胡晨博16040024055、 段慧娜16040024040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宝丰县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2020年8月至今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未制定2021年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3、未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1]15号;2、对该公司安全管理员张志高的询问笔录;3、对该公司厂长朱亚飞的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行为2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行为3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上50人以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2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为3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适用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行为1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2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3作出警告,并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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