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浩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未制定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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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丰县浩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1337142135G |
法定代表人 |
马朝许 |
地址 |
宝丰县李庄乡马楼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3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胡晨博16040024055、 段慧娜16040024040 |
违法事实 |
2021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宝丰县浩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未制定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现记[执法队机动队2021]19号;2、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马朝许的询问笔录;3、对该单位职工毛永军的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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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捌仟(8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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