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瑞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郏县瑞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MA46R3Y44U |
法定代表人 |
张秀娟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南二环路与兴业路交叉口东北150米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1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万照 16040024068、郭鹏16040024046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29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郏县瑞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阅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1】执3(1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1】执3(10)号),证明我局监察人员在对郏县瑞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六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前整改完毕。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对郏县瑞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薛红卫进行询问,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六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般违法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