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组装车间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森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2066479448N |
法定代表人 |
张中宽 |
地址 |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4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宋戈16040024049;陈冠东16040024037 |
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3日至11月4日,我队对河南森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组装车间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组装车间售后仓库)和有关设施、设备上(组装车间装车升降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在两轮组装车间和四轮组装车间安全出口(2处)设置明显的紧急疏散标志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1]134号);2.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党建指导员李耀星的调查询问笔录;3.该生产经营单位组装车间售后仓库处登高作业梯、组装车间装车升降机(2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现场照片;4.该生产营业单位两轮组装车间和四轮组装车间出口(2处)未设置紧急疏散标志的照片。 |
处罚依据 |
违法事实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3处以下),处罚款壹万元。违法事实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紧急疏散出口没有明显标志),处罚款壹万元 |
适用裁量标准 |
无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