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能源中心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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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能源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1MA3XAN7Y2B |
法定代表人 |
高杰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 寺坡西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2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党培16040024080,沈岩16040024063 |
违法事实 |
1、氮气排放口无安全警示牌。 2、氮压机缺少警示标志。3、充氧岗位接地报警器失效,充装氮岗位缺少警示标志。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记录》,执法检查过程中拍摄的现场照片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未达到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的程度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5月2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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