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宏胜祥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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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宏胜祥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1335771181C |
法定代表人 |
余娜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 宝丰县李庄乡翟东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胡晨博16040024055,王双民16040024089 |
违法事实 |
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平顶山市宏胜祥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卸油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现记[执法队机动队2021]4号;2、对该公司临时站长张亚伟的调查询问笔录;3、2021年1月7日对该站卸油口拍摄的照片;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项;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使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未达到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
处罚内容 |
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9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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