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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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18719569565 |
法定代表人 |
薛国平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丽伟16040024048,张伟16040024076 |
违法事实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交办2020年12月26日对舞阳矿业公司调研时所发现,井下-400m水平主运输中段两名从业人员未携带自救器,其中一名从业人员(电机车司机)不会正确使用自救器;该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第一条第五项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记录》,对公司副矿长苗江敏的询问笔录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无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未达到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的程度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月1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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