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白龟山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等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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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白龟山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395612676A |
法定代表人 |
张献有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苗张线沙河桥北头路西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1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保军16040024092;陈冠东16040024037 |
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12日,我队执法人员在对平顶山市白龟山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卸油区、卸油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记录》((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现记[2021]43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责改 [2021]21号);3.对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站长)张献有的调查询问笔录;4.该加油站卸油区、卸油口现场照片。 |
处罚依据 |
违法事实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违法事实2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2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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