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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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706571286A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卫
地址 平顶山市轻工路中段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1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伟16040024072;孙保军16040024092
违法事实 2021 年 3 月 10 日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现记[2021]18 号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豫平)应急责改{2021}12 号;2、对该公司安监科科长刘新超的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3-23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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