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湛河区九里山加油站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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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湛河区九里山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6999532342 |
法定代表人 |
张丹风 |
地址 |
湛河区北渡镇苗侯村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1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宋戈16040024049;陈冠东16040024037 |
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对比职工培训签到表和考勤签到表发现,部分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岳泉茹、董晨熙、王钱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记录》((豫平)应急现记[2021]17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豫平)应急责改[2021]10号);2.对该加油站站长(法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张丹风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3.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湛河区九里山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以及甲润石化2021年2月份考勤表和员工培训成绩登记表。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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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3-1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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