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华翔石油城未按照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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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鲁山县华翔石油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3345065846H |
法定代表人 |
王荣金 |
地址 |
鲁山县马楼乡G311南侧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4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万照 16040024068、 司新伟16040024097 |
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鲁山县华翔石油城进行监督检查时,通过检查现场和对在场工作人员的询问,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1】执3(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1】执3(15)号),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郏县顺成选煤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前整改完毕。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对郏县顺成选煤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浩进行询问,证明郏县顺成选煤有限公司未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三:现场矸石精煤出口处、破碎机、原煤下料口、风机房照片四张。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
适用裁量标准 |
《<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违法行为等级: 较重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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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1000(贰万壹仟)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 年 7 月 29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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