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卫消罚﹝2026﹞1号 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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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豫弘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82MAELFEX361
法定代表人 张肖娜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东南角1号车间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消罚〔2026〕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亚丹(16040022048)刘亚军(16040022023)
违法事实 2026年1月7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刘亚军(执法证号:16040022023)、赵亚丹(执法证号:16040022048)着装出示执法证对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骑岭乡黄庄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东南角1号车间的河南豫弘药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 1、该单位产品芙旋康牌苗药痔疮膏,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豫卫消证字(2025)第0062 号,生产批号:20250828,生产日期:20250830,有效期至:20270829,膏体 15g/ 盒,其外包装印有“痔疮”字样,使用说明书中印有外涂患处或把膏体挤入肛门。2、 现场查看该单位生产车间、外包仓库、成品存放库,未见芙旋康牌苗药痔疮膏,该单位负责人提供了该产品的销毁单,日期为2025年10月15日,数量为 780 盒。经调查发现,该单位产品涉嫌标签(含说明书)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主要证据材料 一、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2026年1月7日)一份;2.《询问笔录(张某某)》(2026年1月27日)一份;3.“芙旋康牌苗药痔疮膏”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复印件一份。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 八十一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警告   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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