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河南瑞康源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消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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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瑞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2MA9F4BX17B |
| 法定代表人 | 张清杰 |
| 地址 | 河南省省直管县汝州市王寨乡汝南工业区西侧900米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消罚〔2025〕2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亚丹(16040022048)刘亚军(16040022023) |
| 违法事实 | 2025 年 7 月 30 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刘亚军(执法证件号:1604 0022023)、赵亚丹(执法证号:16040022048)着装出示执法证对河南瑞康源药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生产的中原卫士牌百草肤立康抑菌膏,外包装印有“肤立康”字样。2、该单位生产的中原卫士牌皮肤抑菌液,外包装印有“脚气专用,抑菌喷剂”字样3、该单位生产的千金一粟牌妇科抑菌凝胶,外包装印有“妇科”字样。2025年8月26 日, 办案人员就检查情况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杰进行询问,并依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证实该单位产品中原卫士牌百草肤立康抑菌膏、中原卫士牌皮肤抑菌液和千金一粟牌妇科抑菌凝胶的标签(含说明书)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 主要证据材料 | 一、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2025年7月30日);2.《询问笔录(张清杰)》(2025年8月26日);3.“中原卫士牌百草肤立康抑菌膏”外包装复印件;4.“中原卫士牌皮肤抑菌液”外包装复印 件;5.“千金一粟牌妇科抑菌凝胶”外包装复印件。 |
| 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 八十一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警告 罚款3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22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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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