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鲁山县万孩美发店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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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鲁山县万孩美发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23MACY7GG112 |
| 法定代表人 | 郭万军 |
| 地址 | 鲁山县鲁班路建业桂园小区21号楼110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2025〕2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亚丹(16040022048)刘亚军(16040022023) |
| 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6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着装出示执法证对鲁山县鲁班 路建业桂园小区 21 号楼 110 号的鲁山县万孩美发店检查时发现,1、该店正在正常营业中。2、该店两名店员张某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日期为 2024年6月25日。另一店员郭某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日期为 2024年6月18日。目前两名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已经超过有效期,并且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两人(郭某、张某)2025年8月15日前办理有效的健康合格证。 |
| 主要证据材料 | 一、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鲁山县万孩美发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鲁山县万孩美发店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鲁山县万孩美发店经营者郭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2025年8月6日)一份;2、《询问笔录(郭某)》(2025年8月25日) 一份;3、现场拍摄照片3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2025年8月6日)一份。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11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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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