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舞钢市尼尼美发店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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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舞钢市尼尼美发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81MA9L3LCK0F |
法定代表人 |
宋晓伟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寺坡街道四马路与湖滨大道交 叉口西100米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2024﹞1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吴 涛(16040022031) 王冬冬(16040022032) |
违法事实 |
违法事实 1、舞钢市尼尼美发店经营者未获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舞钢市尼尼美发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
主要证据材料 |
1、舞钢市尼尼美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舞钢市尼尼美发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舞钢市尼尼美发店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现场笔录 一份;5、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 6、现场拍摄照片2张;7、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8、经营者健康证明一份;9、舞钢市尼尼美发店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一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 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 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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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 (16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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