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贺某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2024〕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郭新华16040022039、 张璐璐16040022026 |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 |
主要证据材料 | 注射用维库溴铵说明书复印件1份;相关医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份、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3份、询问笔录8份、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临时医嘱情况说明2份;患者部分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