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某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2024〕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志勇16040022049 、郭新华16040022039 |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 |
主要证据材料 |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医务人员医师多机构备案申请表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执业医师查询信息截图复印件各1份;询问笔录5份;职工考勤卡片复印件1份;部分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医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的相关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