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医罚[2022]7号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第五人民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00MB0u08720T |
法定代表人 |
张亚伟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2022]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怡(16040022008) 张慧(16040022010) |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主要证据材料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 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1 份;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 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 份;6、《现场笔录》(2022-5-26)1 份;7、《询问笔录(魏某)》(2022-6-10) 1 份;8、魏某身份证复印件 1 份;9、药物流产患者病历记录复印件 1 份(患者姓名 宋某);10、人工流产患者病历记录复印件 1 份(患者姓名赵某);11、药物流产登记 表照片 1 张;12、药物流产知情同意书照片 1 张(患者姓名宋某);13、人工流产手术登记表照片 1 张;14、刘某执业医师资格证照片 1 张;15、复诊患者展某彩超单复印件一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一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版)二十 一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7月2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