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宝丰县悦尚承美抗衰老中心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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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丰县悦尚承美抗衰老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21MA47QGJU25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乐 |
地址 |
宝丰县文峰路中段路南(建业森林半岛 110 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2023﹞5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冬冬(16040022032)、吴 涛(16040022031) |
违法事实 |
宝丰县悦尚承美抗衰老中心2023年 5月 16日存在有1、未按照规定设置顾客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设施。2、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2023-05-16提取的宝丰县悦尚承美抗衰老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2023-05-16提取的宝丰县悦尚承美抗衰老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晓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2023-05-16提取的宝丰县悦尚承美抗衰老中心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2023-05-16 对宝丰县悦尚承美抗衰老中心的现场笔录 ( 编号:2023051610323641179101)一份;5、2023-05-17对宝丰县悦尚承美抗衰老中心店长王晓乐询问笔录一份; 6、现场拍摄照片3张;7、2023-05-16对宝丰县悦尚承美抗衰老中心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
处罚依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 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 者挪作他用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 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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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 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1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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