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宝丰县铭利美容店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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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丰县铭利美容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21MA9GK5UA3R |
法定代表人 |
马晓华 |
地址 |
宝丰县杨庄镇范庄裕民路中段路南 8 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2023﹞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冬冬(16040022032)、吴 涛(16040022031) |
违法事实 |
宝丰县铭利美容店2023年 5月 19日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马华杰、李晓苹 2 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2023-05-19提取的宝丰县铭利美容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2023-05-19提取的宝丰县铭利美容店法定代表人马晓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2023-05-19提取的宝丰县铭利美容店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2023-05-19对宝丰县铭利美容店的现场笔录(编号:2023051910213041178901)一份;5、2023-05-19对宝丰县铭利美容店店长任翠红的询问笔录一份; 6、现场拍摄 照片4张;7、2023-05-19对宝丰县铭利美容店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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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1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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