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明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2023〕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璐璐16040022026 、郭新华16040022039 |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修改、补记病历。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身份证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部分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3、《询问笔录》1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询当事人执业资质网站截图1份。 |
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的相关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