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易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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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易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44BLF51D |
法定代表人 |
程达谛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中段路西怡购城商场五楼东北部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2023〕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陈思旭(16040022046)、刘亚军(16040022017) |
违法事实 |
在2023年4月3日的执法检查中,平顶山市易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发现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一、违法主体资格认定证据:1、2023年4月6日提取的平顶山市易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2023年4月6日提取的平顶山市易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程达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2023年4月6日提取的平顶山市易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2023年4月6日提取的平顶山市易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人委托书一份。 二、违法事实认定证据:1、2023年4月3日对平顶山市易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笔录(编号: 2023041209285041178901)一份; 2、2023年4月3日对平顶山市易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041209375341178902)一份; 3、2023年4月3日对平顶山市易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照片2 张;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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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 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2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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