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羽美美容店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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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羽美美容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0MA9NQLB70P |
法定代表人 |
陈希丁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示范区河南城建学院龙翔校区二号服务楼二层257房间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2023〕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罗 靖(16040022037)张向伟(16040022017) |
违法事实 |
2023 年 3 月 22 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罗靖、张向伟对河南城建学院进行检查,发现其二号服务楼二楼门牌号为257号的房间内有人在进行染发活动,罗靖、张向伟(执法证件号:16040022037、16040016017)着装出示执法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羽美美容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理发服务”。该美容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者陈希丁正在为一名女性顾客进行染发服务。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主要证据材料 |
一、违法主体资格认定证据:1、2023年3月22日提取的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羽美美容店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一份;2、2023年3月22日提取的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羽美美容店经营者陈希丁身份 证复印件一份。二、违法事实认定证据:1、2023年3月22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羽美美容店现场笔录(编号: 2023032216044841178901)一份;2、2023年3月22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羽美美容店经营现场拍摄照片3张;3、2023年3月27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羽美美容店经营者陈希丁的询问笔录一份。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 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 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 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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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 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1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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