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新华区开源路广源宾馆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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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华区开源路广源宾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2MA42H4BU5C |
法定代表人 |
邢桂华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开源路广厦置业大厦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2022〕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魏俊岭16040022027 陈思旭16040022046 |
违法事实 |
2022年6月17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着装出示执法证,对平顶山市新华区开源路广源宾馆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营业中,卫生许可证号:平卫公字〔2014〕第 043 号,有效期限 2018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已过有效期。经立案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 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一)、违法主体资格认定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2022年6月17日);2、《询问笔录(邢桂华)》(2022年6月22日); 3、 平顶山市新华区开源路广源宾馆经营现场,拍摄照片2张。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八十三的相关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7月1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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