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平顶山市口腔医院)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水罚〔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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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平顶山市口腔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004168454378 |
法定代表人 |
李华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园北街9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水罚〔2021〕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吴 涛(16040022031)、 王冬冬(16040022032)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19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吴涛、王冬冬(执法证件号码:16040022031、16040022032)在平顶山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龙泽苑物业主管赵平的陪同下,对平顶山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龙泽苑二次供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次供水系统处于正常运转中,泵房有专人管理,现场提供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目前已超过有效期限。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原法人退休证明材料一份; 4、授权委托书一份; 5、付琳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被委托人赵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现场笔录》一份(2021年4月19日); 8、《询问笔录(赵平)》一份(2021年4月21日)9、现场照片2张(2021年4月19日); |
处罚依据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五的规定“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认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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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1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9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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