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龙腾大浪淘沙洗浴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1〕2号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龙腾大浪淘沙洗浴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674121570T |
法定代表人 |
孙宾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街道办事处矿工路中段路南 65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2021〕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刘亚军(16040022023)、 魏俊岭(16040022027) |
违法事实 |
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4、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笔录》一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3、《询问笔录》一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一份;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10、现场拍摄照片3张;11、检测委托协议;12、公共场所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13、平顶山市龙腾大浪淘沙洗浴有限公司拖鞋消毒间照片。 |
处罚依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八十三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8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