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计罚[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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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00416845373A |
法定代表人 |
齐冠丽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东117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计罚[2021]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慧(16040022010) 、杜巍(16040022002) |
违法事实 |
2021年8月3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张慧、杜巍(执法证件号码:16040022010、16040022002)对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医院围产保健诊室桌子上有王琼琼、祈雪娜、肖莹莹三人的胎儿染色体异常送检单及知情同意书;分子实验室(PCR室)电脑登记系统上显示2021年3月3日-5月7日对王琼琼、祈雪娜、肖莹莹等共30人的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记录,桌子上放有王琼琼、肖莹莹的采血标本邮寄到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双联单2份,以及祈雪娜的胎儿染色体异常16种检测报告;收费室电脑收费系统上显示2021年3月3日-5月7日对王琼琼、祈雪娜、肖莹莹等30人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检测项目的收费记录;该医院提供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上未显示产前诊断许可项目。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2021年8月5日案件受理,8月6日立案。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正本复印件1份;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4、授权委托书1份;5、《询问笔录(李培培)》(2021-8-3)1份;6、《询问笔录(邹春丽)》(2021-8-3)1份;7、《询问笔录(周满仓)》(2021-8-3)1份;8、《现场笔录》(2021-8-3)1份;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0、代理人林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11、围产保健诊室门诊医生李培培身份证复印件1份;12、分子医学实验室主任邹春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13、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联络人周满仓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4、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项目检测人员名单1份(2019-11-12—2021-5-7);15、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项目收费明细复印件1份(2019-11-12—2021-5-7);16、胎儿染色体异常送检单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36人份(2019-11-12—2021-5-7);17、胎儿染色体异常16种检测报告4人份(受检者姓名为王琼琼、肖莹莹、祈雪娜、高娟);18、采血标本送检登记表复印件1份;19、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与上海宝藤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检测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20、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宝藤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2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复印件1份;22、《营业执照》(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23、《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医护便函[2014]407号复印件1份;24、《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豫卫妇幼[2017]23号复印件1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一百三十的规定,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多次从事产前诊断的。”,较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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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40.923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2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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