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鲁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放罚〔2021〕2号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鲁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23416985114P |
法定代表人 |
刘永保 |
地址 |
河南省鲁山县南环路中段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放罚〔2021〕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强(16040022006)、赵金磊(16040022025) |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
主要证据材料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说明1份;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放射工作人员马**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复印件;《询问笔录》3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一百零九、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四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3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