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丰杨庄范庄王浩利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PDY20151-941042117D2112 |
法定代表人 | 王浩利 |
地址 | 宝丰县杨庄镇范庄社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传罚[2021]0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党月川(16040022028)、余平(16040022029) |
违法事实 | 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与诊疗工作相匹配的流动水洗手和卫生手消毒设施。 |
主要证据材料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 |
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