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星光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金三角分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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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星光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金三角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326805538G |
法定代表人 |
高中平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段金三角五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2021〕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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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该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笔录》(2021-10-19);2、《卫生监督意见书》(2021-10-19);3、《询问笔录(秦磊)》(2021-11-18);4、平顶山市星光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金三角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5、平顶山市星光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金三角分公司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6、平顶山市星光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金三角分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一份;9、从业人员叶书阁、靳龙飞健康证(发证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复印件1份;10、平顶山市星光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金三角分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KLJC[2021]-05-(GC)-0242;报告日期为2021年06月01日)复印件1份(2021-06-01)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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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无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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