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李红瑜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医罚〔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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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红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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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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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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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限制从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2022〕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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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一住院纸质病历中病程记录与产程图部分时间的记录自相矛盾;麻醉临时医嘱时间与分娩镇痛知情同意书两者时间顺序矛盾;住院患者知情谈话记录中第二次谈话时间有涂改;部分医嘱为实施诊疗行为后补记,吸氧操作没有对应医嘱,也未按规定进行补记。 |
主要证据材料 |
当事人身份证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医务人员身份证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15份;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当事人电子认证服务项目验收报告;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魏XX住院缴费记录截图;魏XX住院纸质病历复印件2份;魏XX住院电子病历打印件2份;比对病历13套;当事人电子病历服务公司提供的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汇总表、日清单;投诉人提供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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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进行了陈述申辩放弃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8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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