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第二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医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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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00416846376T |
法定代表人 |
杨振民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49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2022〕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郭新华(16040022039) 张璐璐(16040022026) |
违法事实 |
一住院纸质病历中住院患者知情谈话记录中第二次谈话时间有涂改,缺少麻醉记录单与催产素静脉点滴观察表;电子病历中有“诊断及诊疗计划”这一页内容而纸质病历中没有该项内容;未将产生医患纠纷的魏XX电子病历进行锁死保存。 |
主要证据材料 |
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医务人员身份证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15份;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当事人电子认证服务项目验收报告;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魏XX住院缴费记录截图;魏XX住院纸质病历复印件2份;魏XX住院电子病历打印件4份;光盘一张;比对病历13套;当事人电子病历服务公司提供的证明;投诉人提供的被投诉人伪造、隐匿病历的事实及严重后果;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汇总表、日清单;投诉人提供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复印件;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被投诉人所谓的病历封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投诉人复印病历登记记录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的封存病历封面及双方签名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调取电子病历原始数据申请书复印件;当事人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
处罚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二十一中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进行了陈述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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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4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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