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职罚〔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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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599140965L
法定代表人 张晋京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总库路北侧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职罚〔2021〕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金磊(豫D01-580091) 张强(豫D01-898971)
违法事实 2020年9月15日,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科交办:“平煤股份勘探工程处时义农于2020年6月5日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至今未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9月22日平顶山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赵金磊、张强(执法证件号码:豫D01-580091、豫D01-898971)前往对时义农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机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进行核实发现,该职业病诊断机构已将职业病诊断结果告知时义农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11月11日监督员前往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进行调查,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主任李都证实于2020年6月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电话通知,并由其单位工作人员领取了时义农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但现场不能出示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病人的上报凭证,后经询问证实该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2020年6月)后截至2020年9月15日未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一)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负责人张晋京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四)受委托人李都身份证复印件1份;(五)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时义农)复印件1份;(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义农)复印件1份;(七)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义农)领取签字表1份;(八)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的职业病病人(时义农)网络报告卡复印件1份;(九)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向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关于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含2020年上半年职业病名单)复印件一份;(十)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取上报材料《回执单》复印件1份;(十一)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收到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义农)复印件1份;(十二)时义农工资表复印件1份;(十三)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时义农)复印件1份;(十四)调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现场笔录》(2020-11-11)1份;(十五)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李都《询问笔录》(2020-11-11)1份;(十六)被询问人李都身份证复印件1份;(十七)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工程处社保中心副主任李玉赛《询问笔录》(2020-11-11)1份;(十八)被询问人李玉赛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2020)版一百一十四第[二]项,认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不满足集体讨论条件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3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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