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湛河和顺堂中医门诊部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医罚〔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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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和顺堂中医门诊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47GPHH3G |
法定代表人 |
史召民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沁园小区沁园西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2021〕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璐璐(16040022026) 郭新华(16040022039)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20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对湛河和顺堂中医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2张于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7日开具的处方,医师栏签名均显示为王绍岗,王绍岗提供的是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1月5日将执业地点变更为湛河和顺堂中医门诊部。 2021年4月21日案件受理、立案,经调查取证,该门诊部存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助理医师王绍岗于2021年1月1日和2021年1月7日单独开具处方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主要负责人史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1份(2021-4-20); 6.受托人王晓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执业助理医师王绍岗身份证复印件1份; 8.《现场笔录》(2021-4-20)1份; 9.《询问笔录(王晓建)》(2021-4-21)1份; 10.《询问笔录(王绍岗)》(2021-4-21)1份; 11.门诊处方复印件2张(2021-1-1和2021-1-7) 12.王绍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13.王绍岗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4.史召民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15.史召民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6.现场拍摄照片2张; 17.门诊病人登记簿复印件1张。 |
处罚依据 |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四十一的相关规定,根据该门诊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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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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