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河南匠心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行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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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匠心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魏某某 |
| 地址 | |
| 行政处罚种类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3〕4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4日,本机关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样品送审。2023年5月8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关于协助核查出版物是否属于侵权复制品的回复函》认定:送审样书为侵犯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复制品。 经查,当事人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属于消防资格培训类机构,其财务人员丁小芷负责培训教材采购发放和学员报名工作。2022年7月30日,丁小芷与微信好友昵称为“尾零消防教材”(微信号jiayouxwl)(另案处理)洽谈购买《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30册(单价31元,共计930元)、《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100册(单价32元,共计3200元),共购进130册,付款4130元。同时,所购教材每本附送一册《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共130册,涉案出版物共计260册。该批次出版物通过物流发货方式送达,收到出版物后,丁小芷将购书款4130元转至“尾零消防教材”指定的交通银行6222620620047085195徐伟玲账户。因收到的部分出版物无塑封,“尾零消防教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退款130元给丁小芷。当事人共受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共计260册,付购书款4130元-130元=4000元。当事人收取报名费附送涉案出版物,已有49名学员缴费领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魏长站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证据确凿。 |
| 主要证据材料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联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等级:轻微;其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
| 适用裁量标准 |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法制审核 |
| 集体讨论情况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92册;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4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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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