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平顶山市新华区润泽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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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润泽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2MA40A8KD4W
法定代表人 汪洋
地址 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建路西段(大教堂对面)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5〕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刘世锋(16040021005)、李鹏飞(16040021026)
违法事实 2025年7月22日10时30分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平顶山市新华区润泽网吧现场负责人单玉灵出示证件、说明因举报来此检查、告知权利义务、得知其不申请回避后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网吧内有靳某(2009年出生),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拍照取证,填写了检查于2025年7月22日10时48分结束。后经立案审批程序,该案正式立案调查。
主要证据材料 1、市长热线转办群众举报线索截图(证明案件来源)1份,共1页,(用以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402MA40A8KD4W(复印件)1份,共1张;当事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410402200028(复印件)1份,共1张;当事人投资人汪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张;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魏慧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张。(用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文号为(平)文综检(勘)字〔2025〕67号1份,共1张;执法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1份,共3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用以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本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无自由裁量权可参考)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1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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