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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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王某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4〕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杨 贾(执法证号16040021023)李晓俊(16040021010)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8日,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称本机关)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人林某称:本人在抖音APP上看到相关宣传,通过宣传的抖音号关联的微信二维码,联系微信名为“大学生旅行 王某”报名参加8月3日的“青岛日照3日游”旅游活动,在微信上扫描二维码先支付800元定金,二维码收款人为: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未通过微信或现场签订旅游合同,剩余旅游费用在车上扫描谢姓导游微信交付920元和90元,在8月6日回程旅游途中发生追尾事故,产生损失,旅行社不予赔付。受理投诉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初步核查被投诉单位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之规定。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作出诉转案处理。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1.《旅游投诉处理登记表》1份,共2页;2.投诉人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投诉人提供报名旅游参团宣传1份,共1页;4.投诉人通过微信转账手机截图1份,共3页;5.投诉人与微信号“大学生旅行 王某”微信聊天记录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投诉人的身份信息,投诉人证据证明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1.执法人员在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2.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共1页;2.《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3.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韩某的身份证明各1份,共2页;4.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被委托人韩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5.证明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经营主体资格,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证据证明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1.执法人员在平顶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2.平顶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3.平顶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4.平顶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份,共1页;5.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平顶山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团计划书1份, 共1页。(证明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将投诉人林某拼团至某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的事实。)
处罚依据 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鉴于河南豫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首次,无违法所得,并在本机关查办案件中积极配合的主观认识和态度,依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已讨论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92元; 2.罚款1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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