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润泽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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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 顶 山 市 新华区 润 泽 网 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 1 4 1 0 1 0 2 M A 4 0 A 8 K D 4 W |
法定代表人 |
汪 洋 |
地址 |
平 顶 山 市 新华区 新 建 路 西 段 ( 大 教 堂 对 面 )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 ) 文 综 罚 告 字 〔 2 0 2 4 〕 6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 鹏 飞 ( 1 6 0 4 0 0 2 1 0 2 6 ) 、侯亚 磊 ( 1 6 0 4 0 0 2 1 0 2 9 ) |
违法事实 |
本 机 关 接 群 众 举 报 , 于202 4 年 7 月 2 2 日 2 1 : 0 8 分 执 法 人 员 李 鹏 飞 ( 1 6 0 4 0 0 2 1 0 2 6 ) 、侯亚 磊 ( 1 6 0 4 0 0 2 1 0 2 9 ) 来 到 位 于 平 顶 山 市 新 华 区 新 建 路 西 段 (大教 堂 对 面 ) 的 平 顶 山 市 新 华 区 润 泽 网 吧 , 现 场 向 负 责 人 魏 慧 娟出示 执 法 证 件 , 说 明 来 意 后 对 该 网 吧 进 行 检 查 , 经 检 查 该 网 吧 涉嫌接 纳 1 名 未 成 年 人 进 入 营 业 场 所 。 郭 某 某 , 男 , 电 子 身 份 证 显示2 0 0 6 年 1 2 月 出 生 ,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出 具 相 关 文 书 , 同 时 对 执 法过程 进 行 拍 照 录 像 取 证 。 执 法 人 员 填 写 了 《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 ( 平)文 综 检 ( 勘 ) 字 〔 2 0 2 4 〕 5 7 号 。 该 网 吧 负 责 人 魏某 见 证 了 整个执 法 过 程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 据 一 : 《 现 场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 ( ( 平 ) 文 综 检 ( 勘 ) 字 〔 2024 〕 5 7 号 ) 1 份 1 页 、 2 . 《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 ( ( 平 ) 文 综 改 字 〔20 2 4 〕 6 号 ) 1 份 1 页 。 ( 证 明 本 机 关 执 法 检 查 和 你 单 位 经 营 期 间的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二 : 1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 1 4 1 0 1 0 2 M A 4 0 A 8 K D 4 W 的 《 营 业 执照 》 复 印 件 1 份 1 页 ; 2 . 编 号 为 4 1 0 4 0 2 2 0 0 2 8 的 《 网 络 文 化 经 营许 可 证 》 ( 正 本 ) 复 印 件 1 份 1 页 ; 3 . 汪 洋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 份 1页 。 ( 证 明 你 单 位 资 质 和 身 份 证 明 )证 据 三 : 1 . 执 法 取 证 照 片 1 份 4 页 ; 2 . 魏 慧 娟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1 份4 页 。 ( 证 明 你 单 位 的 违 法 事 实 ) |
处罚依据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 相关经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六 十 条 规定的 , 由 文 化 和 旅 游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 烟 草 专 卖 、 公 安 等 部 门 按照职 责 分 工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五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吊销 营 业 执 照 、 吊 销 相 关 许 可 证 ,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以下 罚 款 。 ” 的 规 定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 相关经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 第 六 十 条 规定的 , 由 文 化 和 旅 游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 烟 草 专 卖 、 公 安 等 部 门 按照职 责 分 工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五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吊销 营 业 执 照 、 吊 销 相 关 许 可 证 ,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以下 罚 款 。 ” 的 规 定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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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 、 警 告 ; 2 、 罚 款 人 民 币 5 0 0 0 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 0 2 4 年 8 月 2 6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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