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宝丰县石桥镇永强图书文具用品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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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丰县石桥镇永强图书文具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21MA44GTGB68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地址 宝丰县石桥镇高铁村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3〕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成旭华(执法证号:16040021016)、侯亚磊(执法证号:16040021029)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淘宝网店(店铺名称:d[s296129064])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1.《举报处理单》1份共2页;2.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1份共2页;3远程勘验截图1份共9页。(证明案件来源及远程勘验情况) 证据二:1.《案件协查函》1份共1页;2.《关于〈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案件协查函〉的回函》1份共1页;3.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6.核查证据照片1份共1页;7.《情况说明》1份共1页;8.《委托书》(被委托人曹某某)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经营资质和调查经过) 证据三:1.张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共1页;3.曹某某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7页;4.孔夫子旧书网注册账户信息截图1份共1页;5.淘宝网店下架所有商品时间截图1份共1页;6.淘宝网店平台图书销售数据1份共1页;7.孔夫子旧书网代购图书订单数据截图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第1号,《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已讨论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2054.53元,罚款1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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