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平顶山市山文印刷有限公司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山文印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3X763B65 |
法定代表人 |
禹某某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凤翔环保工业园东侧厂房由南向北第二跨(现住所:平顶山市开发一路交通驾校院内)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3〕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成旭华(16040021016)、刘超(16040021018) |
违法事实 |
对该印刷厂进行检查,经查:该印刷厂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在该印刷厂车间内发现未装订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3〕53号1份,共1页;2.《抽样取证凭证》(平)文综抽字〔2023〕53号1份,共1页;3.《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平)文综抽物字〔2023〕53号1份,共1页;4.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执法过程、当事人违法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事实的初步证据) 证据二: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3.法定代表人禹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禹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禹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违法事实经营额、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序号15 第三十七条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过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1.警告;2.责令停业整顿5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始时间计算);3.罚款1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2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