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平顶山市鲸鱼美术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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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鲸鱼美术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3MA45Q8P442
法定代表人 宋某某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与黄金路交叉口东南角第二户二楼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3〕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陈佳(16040021009)李晓俊(16040021010)
违法事实 接到举报后,2023年5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与黄金路交叉口东南角第二户二楼)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2023.05.01—02 鲸鱼美术馆 牧野大自然户外美育”信阳罗山二日活动宣传册及行程安排一份,参加此次活动的55名参加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定场景B)电子保险单”一份。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1.举报处理单1份,共1页;2.举报材料1份,共33页;3.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4.现场检查照片2张;5.当事人2023年5月1日—5月2日“牧野 大自然户外美育”信阳罗山二日活动宣传册及行程安排1份,共3页;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定场景B)电子保险单1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初步核查情况) 证据二:1.袁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2.调查询问照片1张;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4.委托书(被委托人袁某某)1份,共1页;5.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7.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宣传2023年5月1日—5月2日信阳罗山二日活动截图1页;8.报名参加当事人组织的2023年5月1日—5月2日信阳罗山二日活动的微信交费截图及微信转账凭证截图2页;9.当事人开具的参加此次信阳罗山二日活动收据1份,共1页;10.当事人组织2023年5月1日—2日信阳罗山二日活动参加人员收费明细表1份,共2页;11.当事人与有稻山房沟通此次信阳罗山二日活动相关费用的微信聊天截图1页;12.当事人与信阳豫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稻山房)签订的五一写生活动协议1份,共1页;13.当事人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同乐街顺佳汽车租赁站签订的租车协议1份,共2页;14.当事人组织此次信阳罗山二日活动建立“五.一牧野活动”微信群及部分行程相关信息截图3页;15.王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16.调查询问照片1张;17.委托书(被委托人王某)1份,共1页;18.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9.当事人组织2023年5月1日—5月2日信阳罗山二日活动带队老师名单微信截图及出行教师明细1份,共2页;20.当事人组织2023年5月1日—5月2日信阳罗山二日活动四队出行人员名单1份,共4页;21.当事人组织2023年5月1日—5月2日信阳罗山二日活动部分行程图片5页;22.当事人支付此次信阳罗山二日活动大巴预付费用微信截图及尾款收条1份,共2页;23.当事人支付此次信阳罗山二日活动住宿、餐饮、采茶、捉鱼、露天篝火、看电影、爬山等费用普通发票图片1页。(证明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肆仟贰佰肆拾陆元叁角贰分(4246.32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情节适用上述自由裁量情形,裁量等级为轻微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已讨论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46.32元,并处1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7月1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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