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平顶山市开心网络城市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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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开心网络城市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2MA40CK0B4X
法定代表人 吴某某
地址 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二分院对面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3〕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侯亚磊(16040021029)、孙亮(16040021002)
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8日23:20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二分院对面的平顶山市开心网络城市网吧(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期间锁闭门窗,经现场电话与经营者联系后,当事人负责人王艳垒来到网吧打开大门,执法人员在网吧计费系统中发现有16名上网人员在3月28日23:21时及23:26时两个时间段同时下机,当事人未对以上16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核对、登记,被依法查处,执法人员随即当场制作填写了《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3〕B05号。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王某某对此违规事实也予以承认,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3〕A05号1份,共1页;3.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4.执法全过程录像光碟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 证据二:1.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2.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4.屈某某的电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3.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经营主体资格)
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的《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1第二项裁量阶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认定你单位上述违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已讨论
处罚内容 1.警告;2.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3.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5月1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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