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平顶山市鑫建宏彩印有限公司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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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鑫建宏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26634141400
法定代表人 刘某某
地址 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3〕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陈佳(16040021009)、李晓俊(16040021010)、侯亚磊(16040021029)
违法事实 2023年2月16日、3月2日、3月10日三次对赵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经查,涉案出版物印刷业务均由赵某某承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20年11月两次印刷出版物《心声》,第一次印刷980本,每本印刷费9.2元,由承印人自取;第二次印刷1000本、每本印刷费9.2元、由刘某某送货给承印人。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送材料1.《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平公新(政)移字〔2023〕1号1份,共1页;2.案情调查报告1份,共2页;3.《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平公新(政)移字〔2023〕1号1份,共1页;4.赵某某询问笔录1份,共4页;5.刘某某询问笔录1份,共3页;6.王某某讯问笔录6份,共29页;7.何某某询问笔录1份,共10页;8.赵某某辨认笔录及图片1份,共7页;9.咸阳市公安局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侦察支队认定书(咸公反邪签字[2022]3号)1份,共2页;10.光盘内容情况说明1份,共1页及光盘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3〕A01号1份,共1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3〕A02号1份,共1页;3.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7页;4.执法全过程录像光碟1份。(证明执法过程、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1.通过“企查查”查询《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截图1份,共2页;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3.《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4.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赵某某与刘某某《结婚证》复印件1份,共1页;7.《委托书》1份,共1页,8.《平煤神马集团总医院入院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赵某某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12页。(证明违法事实经营额、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序号16 第三十八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较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应给予当事人违法所得6倍的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不予采纳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已讨论
处罚内容 1.责令停业整顿5日;2.没收违法所得18216元;3.罚款10929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3月3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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