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湛河区艺博工艺文印部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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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艺博工艺文印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8T721Y |
法定代表人 |
赵某某 |
地址 |
湛河区姚电大道建设局楼下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3〕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鹏飞(16040021026)、侯亚磊(16040021029)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20日、23日、28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行政执法人员从当事人手机中依法提取电子数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6下午15点15分与微信好友“天道”(微信号:WDD8885888,已另案处理)洽谈承接“阿兹夫定片”包装盒、商标标识、说明书印刷业务并制作“阿兹夫定片”包装盒和商标标识、说明书的印刷电子版。“阿兹夫定片”包装盒制作:2023年1月6日23点47分当事人通过微信收取“天道”支付的388.88元,于2023年1月7日15点34分将制作完成的“阿兹夫定片”包装盒电子版通过微信传给“天道”。“阿兹夫定片”商标标识制作:当事人于1月7日22时02分通过微信收取“天道”支付的500元订金,随后印刷“阿兹夫定片”商标标识2800张,交付给“天道”,2023年1月12日将制作完成的“阿兹夫定片”商标标识电子版发送给“天道”。“阿兹夫定片”说明书制作:当事人于1月7日17时59分将制作完成的“阿兹夫定片”说明书电子版通过微信发送给“天道”定稿,1月8日、9日,“天道”通过微信将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图片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将《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转发给微信好友“可可”(另案处理),随后,“可可”将印好的“阿兹夫定片”说明书10000张运至当事人店内,交付给“天道”。当事人于1月9日17时01分通过微信支付“可可”印刷费及运费659元,1月9日21时48分通过支付宝收取“天道”1400元。综上,当事人承接制作“阿兹夫定片”包装盒电子版1张,承印“阿兹夫定片”商标标识2800张,说明书10000张;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收取订金500元,制作费388.88元和尾款1400元,共计2288.88元。通过微信向“可可”支付659元(说明书印刷费和运输费)。相关制造假冒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已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1.《会议记录》1份1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3〕A03号1份1页;3.现场检查照片1份2页;4.执法全过程录像光碟1份;(证明案件来源、执法过程、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证据二:1.通过“天眼查”查询《营业执照》注册信息截图1份1页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1.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3份10页;2.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份33页;3当事人提供的与微信好友“可可”的聊天记录截屏(含转账记录)1份1页;4.证据单1份8页;5.当事人提供的与微信好友“天道”的手机支付宝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规承印“阿兹夫定片”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违法行为及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 证据四:1.《电子数据提取单》1份5页;2.《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2页;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1份1页(编号TSA-01-20230220434038947);4.电子数据取证光盘1份1张(①.电子数据提取的录屏影像;②.经营者赵娜娜手机取证.rar文件;③.可信时间戳.tsa文件)(证明行政执法人员提取电子数据程序合法,内容无篡改);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不予采纳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已讨论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业整顿5日;2.没收违法所得1629.88元;3.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3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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