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平顶山市新天地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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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天地网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410403200000194 |
法定代表人 |
杜某某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园丁路东段路南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0〕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侯亚磊(豫D01-812020)、刘世锋(豫D01-259326) |
违法事实 |
2020年10月8日16时57分至2020年10月8日17时27分,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侯亚磊(豫D01-812020)、刘世锋(豫D01-2593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顶山市新天地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广旅检(勘)字〔2020〕第B039号,对执法现场进行拍摄取证。 |
主要证据材料 |
1、文书编号为(平)文广旅检(勘)字〔2020〕第B03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新天地网吧实际负责人孙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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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1月1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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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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