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非凡文体文化用品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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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华区非凡文体文化用品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2MA46K67H90 |
法定代表人 |
张某某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薛庄村3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0〕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鸣禄(豫D01-223807)、侯亚磊(豫D01-812020) |
违法事实 |
2020年10月15日16时05分执法人员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薛庄村3号平顶山市新华区非凡文体文化用品店,发现该文具店正在营业中,行政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文具店内发现一台复印机和16册涉嫌侵权的《王朝霞考点梳理时习卷》复印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的《王朝霞考点梳理时习卷》复印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拍照取证。该店负责人张某某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举报处理单。(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0402MA46K67H90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2.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2.执法检查照片1份5页;3.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1页;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1页;7.《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协查函》1份1页;8.《江西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函》(附:复印出版物版权页、正版出版物版权页及封面)1份13页。(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过程、调查取证和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非法经营额的或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违规情节,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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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侵权复制品(附:《没收物品清单》); 2.罚款壹仟元(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1月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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