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前沿书店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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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华区前沿书店(李士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2MA40H03J17 |
法定代表人 |
李某某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路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告字〔2020〕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成旭华(16040021016)、刘超(16040021018) |
违法事实 |
2020年8月17日10时20分至2020年8月17日10时41分,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侯亚磊(豫D01-812020)、成旭华(豫D01-27875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顶山市新华区前沿书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新初中英语词汇》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拍照取证。该店负责人李某某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0402MA40H03J17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2.执法取证照片1份3页;3.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过程、调查取证和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事实,违规情节,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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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8月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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