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湛河区明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明珠网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4043Q77T |
法定代表人 |
李某某 |
地址 |
南环路明珠花园南门西二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0〕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刘世锋(16040021005)、李鹏飞(16040021026) |
违法事实 |
2020年8月13日16时33分,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南环路明珠花园南门西二楼的“湛河区明珠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违规接纳壹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坐在54号电脑,被依法查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当场制作填写了《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广旅检(勘)字〔2020〕第B013号。当事人“湛河区明珠网吧”的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对此违规事实也予以承认,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责令该网吧立即改正,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 |
主要证据材料 |
1、《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广旅检(勘)字〔2020〕第B013号;(证明当事人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的事实) 2、执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违规事实的证据) 3、该网吧负责人刘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4、该网吧负责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5、该网吧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
处罚依据 |
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责令停业整顿30日; 3、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8月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