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卫东区舒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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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卫东区舒适网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MA40EC4Q14 |
法定代表人 |
张某某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安路交叉口向 南20米东安路西地下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0〕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刘世锋(16040021005)、李鹏飞(16040021026) |
违法事实 |
2020年6月15日15时45分,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东安路交叉口向南20米东安路西地下室的“平顶山市卫东区舒适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违规接纳壹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坐在02号机,被依法查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收费系统及上网的未成年人手机内E实名进行照像取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广旅检(勘)字〔2020〕第C-000001号。现场负责人刘某对此违规事实也予以承认,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责令该网吧立即改正,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 |
主要证据材料 |
1、《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平)文广旅检(勘)字〔2020〕第C-000001号;(证明当事人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的事实) 2、执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违规事实的证据) 3、该网吧负责人刘钢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4、该网吧负责人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5、该网吧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6、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7、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8、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手续的合法性) |
处罚依据 |
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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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3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7月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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